户外养狗要洗吗?
说一个和题目不密切相关的,我们小区曾经有个女生因为讨厌宠物而拒交物业费被起诉到法院,最后竟然还败诉了! 原因是虽然她在法庭上表示“我喜欢花花草草,但是狗屎狗尿太多了”、“狗毛到处飞,我对狗狗过敏”、“每次回家都要换衣服,很麻烦的啊”……
但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尽管她可以在私下里以不爱卫生为理由拒绝别人在公共花园种花或者砍树,但她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在公共花园里公然辱骂并伤害他人的健康——如果她真的对花朵很爱的话。 事实上,这位女士最后也确实是输了。 因为《民法典》这个规定背后的法理是这样的: 首先,法律允许公民出于个人好恶而对特定对象进行限制(比如对垃圾必须分类),但这种禁止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权利。
以不养宠物为例:你完全可以要求邻居不在公共区域遛狗,但你不能禁止人家养一只猫做宠物的权利……同理,你可以不喜欢猫咪的味道,但你要尊重别人喜欢猫咪的权利……当然,你不愿意跟有猫的人合租也是一种说法…… 所以你看,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个人好恶其实是可以对公共生活进行一定的调整的。
但要是像这个案例一样把个人好恶直接等同于违法乱纪,那可就错了。 就像这个案子,法院判决结果虽然是这个女生输掉了诉讼,但她赢在了道德上:“您所不喜欢的,正是别人所保护的……” 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好恶为出发点,轻易否定别人的权利与付出,那我们社会就会陷入无尽的双标漩涡中。